(一)不良资产规模面临历史性爆发,市场空间足够庞大。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非银行金融风险类项目增加、实体企业部门债务的累积都将加剧不良资产的供给。(1)截止2015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近1.27万亿,不良贷款比率已达到1.65%,已经连续第17个季度上升,未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银行不良率可能会进一步攀升;(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信贷”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潜在不良资产增加;3)非金融机构债权资产增加,当中的不良资产快速累积。中国信达和中国华融的不良债权资产中,来自非金融机构的比例超过50%。
(二)政策松绑带来持续的催化。
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包括放宽各省AMC数量至2家(之前每省原则上设立一家),并允许地方AMC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以提升市场活力(之前不允许对外转让),银监会近日新批复5家地方AMC,各路资本积极涌入。此外,国务院10月10日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股权,利好AMC。
(三)AMC公司作为最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拥有在多年经验,业务空间巨大,且有盈利空间。
(1)行业门槛较高。省级政府可增设1家AMC,地方AMC牌照价值下降,但是地方AMC的设立还需得到当地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业门槛仍较高;(2)处置方式松绑。地方AMC可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增加可提升其盈利能力,加快资产处置速度;(3)市场化运作。以债转股定价为例,过去商业银行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债权转让时折扣率偏高,市场成交并不活跃,新规实施后,债权转让市场化,有利于AMC公司获得风险收益比更高的资产。综合较高的行业门槛、处置方式松绑、市场化方式运作三点,我们认为地方AMC机构业务空间巨大,且有盈利空间。
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问题及风险
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争论很多,但最终未能显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条款,但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关心的一大问题。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经常遇到业务部门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的需求,法律部门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时,业务部门往往会有不一致的意见:某某行这样做了,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时也建议业务部门向银监会有关部门请示,但在时也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同时对业务创新如何进行报批,向何部门报批,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大创新招式:自2014年以来,银行和四大AMC开始创新各种通道合作模式。
一方面,银行转让出不良资产债权或收益权,在会计上实现不良资产的出表,降低不良率,减少资本占用;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类形式进行回购,将不良处置收益留在银行,资金来源方面,或对接银行理财资金,或机构间相互代持。或者通过卖断反委托的形式,锁定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在银行体系内。
目前,国有大行和股份行已经创新出了多种模式。据某四大AMC内部统计,2015年四大AMC用创新模式完成不良处置规模占收购总债权的39%,而2016年一季度该占比已经达到70%。
1.纯通道模式
所谓“纯通道”,就是银行通过通道机构让不良资产暂时出表,但实质风险并没有实现完全转移。
具体做法为:银行先卖出不良资产包(债权),和买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者通过收益互换收回不良资产的受益权。
扮演此类通道角色的买方,主要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收购不良资产包换贷款利息优惠等)和其他资产管理类企业。银行理财资金瞄上这块蛋糕,则是去年的最新动向。
该类产品的具体交易结构为:A银行通过设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对接其理财资金。B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包,资管公司再将不良资产包的受益权受让给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也就是说,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资金端是银行理财资金,资产端是不良资产的受益权。
同时,B银行和券商资管计划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将不良资产的受益权收回,向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支付固定利息,也就是实际由B银行支付理财资金的本息。
在该模式中,A、B银行也可能是同一家银行,即银行用自家理财资金对接自家不良资产。
据某四大AMC的内部统计,2015年,就此类纯通道业务,某国有大行向两家AMC公开转让的规模总计约500亿元。另外两家国有大行分别和两家AMC,在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一季度合作了近200亿元和100亿元。
2.分级持有模式
即在通道模式的基础上,设立分级结构化资管计划,由不同资金认购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
以某大行的分级持有模式为例,该行理财资金认购30%的优先级,AMC认购50%的中间级和10%的次级,银行自有资金认购10%的次级。
一般来说,在通道模式和分级持有模式中,银行作为主导方,拥有资产包定价权,AMC更多扮演通道角色。AMC收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资产包本金的千分之八,合资公司收费不超过千分之四。
3.卖断反委托模式
在卖断反委托模式中,一般是因为双方价值判断上存在一定差异,AMC相较银行的主动性更高,在定价上也更有话语权。同时,合资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相对更低,可能不超过资产包本金的千分之二。
该模式具体模式为:AMC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将处置权委托给银行分行(若实施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和债务见面则需要AMC同意),将处置管理权授权合资公司,并由合资公司监督管理资产包处置进展。回收资金定期划归AMC。
以某国有银行为例,其对AMC的目标收益设置在10%。超额收益部分,AMC和银行分行或按3:7进行再分配,或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4.基金模式
在该模式中,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由银行投资子公司和AMC子公司合资成立的GP,以及AMC共同组建而成。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委托银行和AMC子公司的合资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再由其委托资产服务商进行处置。
对比不同的不良处置模式,该模式的一个特点在于认购基金的资金中,没有直接来自银行的资金。优先级由AMC认购,次级投资人包括AMC,银行子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
5.合作资金池-资产池模式
该模式由某股份行创新。该行和两家AMC合作的该模式业务有近300亿元,且合作银行还在不断增加。
具体模式为:几家银行共同打包不良资产转让给AMC,AMC再将收益权转让给资管计划,由几家银行,加上AMC共同出资认购资管计划。
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本行资金直接投资自家的不良资产,但资产和资金都是池子的概念,有交错匹配,属于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