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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标的物的风险如何承担
发表时间:2017-02-23     阅读次数:4035     字体:【

在买卖合同的交易实践中,买受人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对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约定。不要以为自己没有收到货物,就对货物的损毁灭失不承担风险,最终导致在货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害时,买受人不得不自行承担损失。

买受人就运输途中的货物达成买卖交易时,同样要注意在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将货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约定在买受人实际收取货物后。以免因无法查明证实货物损毁灭失的原因,而最终无法向责任人主张权利。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14年11月,德华公司向富城公司订购装修涂料一批,共计价款为500万元。双方约定由富城公司通过货运公司发货给德华公司,运费由德华公司自行负担。其后,德华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富城公司将涂料交给德华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黎明公司。货物运抵后,德华公司发现货物全部损坏。随即,德华公司以富城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城公司退还全部货款500万元。然而,法院却以富城公司在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已经交付货物,风险责任已经转移给了德华公司为由,判决驳回德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方式时,如货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在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德华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并不知晓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在出卖方交付第一承运人后即视为出卖方完成交付义务的规定,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

【典型案例二】:前期案情同案例一

富城公司依约发送货物后,德华公司得知在运输途中因天气原因的影响,其订购的装修涂料变质损坏。德华公司为减少其损失,在货物还没有运抵目的地前与学友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上述装修涂料以45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卖给学友公司。货物运抵后,学友公司发现装修涂料已经无法使用。随即,学友公司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装修涂料已经变质损害为由状告德华公司,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学友公司的损失。但是,因学友公司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学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德华公司与学友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在途买卖合同,也就是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就风险负担另有约定,否则自合同成立时起,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应由买受人承担。而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作为买受人的学友公司难以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是否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发生损毁灭失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证据。因证据不足,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确定,我国采用约定有限使用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有特别约定,那么就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以,买受人应当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收到货物后风险转移的方式避免我国法律在货交承运人及在途买卖货物损毁、灭失风险承担方面对买受人的不利规定。

实践中,因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不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掌控之中,所以在双方磋商风险承担条款时,出卖人往往不愿作出让步主动承担风险,此时,作为买受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验收条款的不同搭配来实现转移风险承担的目的,,具体的操作应根据具体的交易交由法律专业人员来操作。

转自:微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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