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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2016)第001期简报
发表时间:2016-01-15     阅读次数:1598     字体:【

【卷首语】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新法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该规定自2015.12.01实施。
3、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旨在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最高法55项措施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法制网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刘子阳 记者今天从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44家单位昨天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作出限制,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备忘录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此外,备忘录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审理抢劫案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实施 劫财害命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制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意见》规定,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意见》明确了抢劫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种情形: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意见》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未成年从犯初次抢劫可免刑
  法制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审理抢劫案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明确,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意见》规定,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意见》明确,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意见》规定,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抢劫累犯严格控制减刑幅度
  法制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审理抢劫案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要求,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意见》规定,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意见》明确,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意见》规定,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抢劫信用卡消费多少算多少
  法制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审理抢劫案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明确,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 “入户抢劫” 的认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意见》明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各种公共汽车、火车、地铁、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意见》明确,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3、庭审中法官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法制网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李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权等八大诉讼权利。
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对在法庭上发生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规定提出,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律师。
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
同时,规定还明确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和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律师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法律格言】
1、he law is the last result of human wisdom acting upon human experienc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ublic.
法律是人类为公众利益所作实践中探索出的人类智慧最终结晶。
——塞缪尔?约翰逊
2、The judge is condemned when the guilty is acquitted.
如果犯罪之人被判无罪,法官应该判刑。
——普布里利亚斯?西拉斯
3、I know of no method to secure the repeal of bad or obnoxious laws so effective as theirstringent execution.
我知道取缔有害或讨厌的法律最有效的方法是严厉地去执行它。
——尤利塞斯?S?格兰特
4、It is found by experience that admirable laws and right precedents among the good have their origin in the misdeeds of others.
经验告诉我们绝妙的法律及正确的先例来源于他人的犯罪基础上的。
——科尼利厄斯?塔西佗
5、He who decides a case without hearing the other side, though he decide justly, cannot be considered just.
偏听一方而对案件作出判决不可能公正,虽然他自认为很公正。
——卢西乌斯?阿纽斯?塞内加


【法律笑话】
1、某参加司法考试,做到一道题目,无法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于是他决定扔硬币,正面有效,反面无效。
“一扔”,硬币卡在桌子里,他恍然大悟,一拍桌子。
“效力待定”!
2、警察抓到一个正在作案的罪犯
罪犯“我没有罪,因为我只是被别人利用的工具而已,而工具是没有罪的!比如一个人用刀杀死人,罪在人不在刀。”
警察“你是说你是被人利用的工具?”
罪犯“是的”
警察“那好,你跟我走一趟。”
罪犯“什么,我没有罪”
警察“按照法律规定,作案工具是要被没收的”
3、法官和犯人
法官“你竟然敢在大白天闯入人家家行窃?”
被告“您前次审判我时说你竟敢在晚上嵌入人家家里面行窃,请问法官,我该什么时候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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